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39號抗告人即原告 黃進財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屏東縣政府稅務局間地價稅等事件,對於民國105年8月2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39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曾吉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書記官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