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五九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創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軒宏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一年訴字第六五九五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七十七萬二千三百六十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一萬二千七百二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