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七四六號
上訴人台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法定代理人 陳清標 訴訟代理人 蘇章巍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馮輝正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電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玖佰肆拾萬叁仟伍佰捌拾捌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壹拾肆萬壹仟貳佰叁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四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吳光釗法官李錦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其金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