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五九五號
原告 軒宏 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彭國能 律師複代理人丁○○被告創立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泓鑫 律師複代理人 吳磺慶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啟逢 律師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創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創立國際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