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7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4(選任辯護人吳鴻奎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11月21日執行羈押在案。嗣於羈押期間在96年2月21日屆滿前,經本院認原羈押原因仍未消滅,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同年2月15日訊問被告後,裁定自96年2月21日起延長羈押在案,並當庭宣示之。惟第1次延長羈押期間又將於96年4月21日屆滿,茲本院依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所犯殺人未遂罪、未經許可持有制式手槍罪等,均屬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其羈押原因,即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事由依然存在,且被告犯罪後即離開現場,嗣經警緝獲到案,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4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又本院已於
96年4月19日當庭宣示本裁定,而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江翠萍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