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秩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沙秩字第61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於
98年6月29日以中縣清警偵字第098003290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扣案已使用過之
保險套壹個沒入之。
事實及理由、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98年6月22日22時55分許。
⑵、地點:臺中縣○○鎮○○路○○號1樓「雪戀美容生活館」2樓
8號房內。
⑶、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在警詢中之自白。
⑵、嫖客 楊賢德 之證詞。
⑶、警員職務報告書、臨檢紀錄表、扣押物品目錄各1份、現場
照片2張。
⑷、已使用之保險套1個。
三、扣案已使用之保險套1個,係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
用之物,為被移送人所有,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
項第1款、第3項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
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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