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97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號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
十一時十一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