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9年度馬簡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馬簡字第57號
原   告  洪貴萍
被   告  趙明來 即健興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9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9年5月21日合法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3頁),惟原告迄今仍
未補繳納裁判費,應認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自不能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洪甯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
○○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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