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07號
原   告  江天翔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楊聖文 律師
       許哲嘉 律師
      孟士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 林進坤林劉錦綢 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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