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07號
原 告 江天翔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楊聖文 律師
許哲嘉 律師
孟士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 林進坤 、 林劉錦綢 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