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調字第40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麗香 等間請求回復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
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
原本或影本。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
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
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前項裁定,不得聲明
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1項、第2項、第406條第1
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調解成立者,依民事
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80第1項規定,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惟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為之公法的意思
表示,調解或和解,為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
立之合意,其本質並非相同。故形成判決所生之形成力,無
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
1502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莊麗香前向其申請二胎卡使用,迄今
尚欠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及其利息未清償,而訴外人
即被繼承人 邱梧溉 死亡後,遺有坐落臺南市○○區○○○段
○○○○○○○○○○號○○○區○○○段37之1、38、38之1
、38之13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各為2分之1、2分之1、32
分之1、32分之1、8分之1、32分之1,以下合稱系爭土
地),相對人莊麗香未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依法為繼承
人。詎相對人莊麗香積欠聲請人上開債務未償,恐繼承遺產
後為聲請人追索,竟與其餘邱梧溉之繼承人協議將系爭土地
分歸相對人 邱瀞逸 、 邱瀞美 、 邱耿毅 (下稱相對人邱瀞逸等
3人)所有,並於民國103年10月22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有害聲請人之債權,為此聲請調解。查聲請人依民法第24
4條第4項規定請求相對人邱瀞逸等3人塗銷上開所有權移
轉登記以回復原狀,乃以同條第1項之撤銷權生效為其前提
,惟民法第244條所規定因詐害行為所得行使之撤銷權,即
學說所稱之撤銷訴權,應以訴之方法行使,須經法院為撤銷
其行為之形成判決,始能發生撤銷之效力(最高法院54年台
上字第975號判例、92年度台上字第821號判決意旨參照)
。聲請人尚未取得撤銷訴權之確定判決,且撤銷訴權形成判
決之形成力,依前開說明,復非調解所能取代,自非相對人
互相讓步可得解決。從而,聲請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聲請
調解,依法律關係之性質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爰依首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書記官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