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4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俊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施昱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39,58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