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942號
原   告 大東勝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東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博研燃料電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
,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11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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