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小字第3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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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鳳小字第359號

原告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 律師

被告 林家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肆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壹仟肆佰貳拾肆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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