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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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480號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志明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三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應陳報事項:
㈠請敘明原告主張被告積欠電信費用24,042元,其中未繳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分別各為多少(請就門號分別列計),並提出本件費用之詳細計算式及約定條款依據,且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或歷史帳單。
㈡就被告聲明異議狀表示意見。
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提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係以電腦繕打,欠缺原告、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原告應提出補正原告、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後之起訴狀(須附繕本),或到本院於原支付命令聲請狀及繕本補正原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四、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應含起訴後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