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小字第34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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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鳳小字第346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蔡孟如

被告 張簡大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貳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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