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22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2261號

上訴人即

被告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精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書記官楊上毅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