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2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2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婚字第28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准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大陸地區人士,兩造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在大陸地區登記結婚,雙方約定被告應至臺灣地區與原告共同生活,並以原告之住所為共同住所,詎被告始終拒絕來臺與原告共同生活,嗣經原告多方查訪始知被告曾經來臺,惟未與原告同住,且業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離境,被告拒與原告履行同居生活,顯然違背同居義務,原告乃訴請被告履行同居,經本院於九十七年十一月六日以九十七年度婚字第六三一號履行同居事件判決被告應與原告同居,惟被告迄未履行,是兩造婚後未曾共同生活,彼此無法建立起夫妻誠摯互信、互愛基礎,被告即出境離臺,音訊全無,兩造婚姻顯生重大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爰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請求准予兩造離婚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婚姻關係現存續中,被告婚後雖曾來臺,惟未與原告共同生活,並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離境迄今,未再入境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均正本)及結婚登記申請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結婚公證書、結婚證、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旅行證申請書、本院九十七年度婚字第六三一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均影本)等為證。依上開之被告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所載,被告確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出境後未再入境,另據證人 陳政輝 到庭具結證述明確(本院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筆錄參照),核與原告所述悉相符合,足認原告主張被告確實未與原告共同生活乙節屬實。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或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斟酌。此外,復查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不履行同居之正當理由,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之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之人民者,其判決離婚之事由,依臺灣地區之法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為臺灣地區人民,被告為大陸地區人民,故本件判決離婚之準據法應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三)次按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上開條文規定之立法意旨,在符合現代多元化社會之需要,使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其判斷之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不可依主觀的標準,即從原告已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主觀面加以認定,而應依客觀之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臺上字第一一五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於婚姻如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於夫妻雙方就該事由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始符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五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徵之婚姻之意義,在於夫妻間得共同生活,互相扶持,以履行彼此間對婚姻之承諾,如雙方無繼續履行共同生活之意願,客觀上亦無回復共同生活之可能,則兩造間婚姻之實質意義不復存在,核與前開條文所指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相當,而得由夫妻之一方訴請離婚。否則,勉強維持婚姻之形式,反而會對雙方各自追求幸福生活之機會造成不必要之限制。
(四)綜上所述,本院認兩造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結婚後,被告雖曾來臺,但未與原告生活,並自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離境迄今,未再來臺,音訊全無,有如前述,顯然被告主觀上並無維繫彼此婚姻之意願,兩造間亦因此無法共同生活建立夫妻誠摯情愛,彼此徒具婚姻之名,而無婚姻之實,致婚姻生活賴以維持之互信、互愛基礎蕩然無存,任何人處於同一情況下,均不願繼續維持婚姻生活,足見兩造之婚姻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堪信本件兩造確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而就離婚事實觀之,被告顯係應負責任之一方,有可歸責之事由。從而,原告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請求判決離婚,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書記官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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