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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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七五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四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建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