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再字第二號
再審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再審裁判費銀元陸拾元,折合新臺幣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燦都右為正本係照原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林碧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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