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四О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公訴人另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函送併案審理(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三四四號),是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國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