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О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七五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毛重共約零點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安非他命二包(毛重共約零點八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毒品,屬於違禁物。因查持有人即被告甲○○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五四三八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包(毛重共約零點八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真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