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度苗簡字第6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苗簡字第6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八十八年度苗簡字第六六八號
原告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乙○○被告信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信助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信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信助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叁拾肆萬元,及各自如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被告信助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肆給肆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信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信助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六十二,餘由被告信助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信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中公司)所所簽發,以台灣土地銀行頭份分行為付款人,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四紙,並由被告信助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助公司)背書,詎原告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不獲支付而遭退票,為此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上開票款二百三十四萬元及利息;又原告執有被告信助公司所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乙紙,詎屆期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為付款之提示,竟不獲支付而遭退票,為此請求被告信助公司應給付上開票款一百四十四萬元及利息。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五紙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加以爭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真實。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並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信中公司既是如附表一所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而被告信助公司則係如附表一所示系爭支票之背書人,從而原告基於票據法行使追索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票款二百三十四萬元;及僅請求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利六釐計算之法定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被告信助公司既係如附表二所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原告基於票據法行使追索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一百四十四萬元,及自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亦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但書、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宋國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附表一:
┌─────┬────────────┬────────┬──────────┬─────────┬────┐│支票編號│發票人│發票日│提示日│利息起算日│票面金額│││││││(新台幣│├─────┼────────────┼────────┼──────────┼─────────┼────┤│BJB0000000│信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八年一月廿日│八十八年一月廿日│八十八年一月廿一日│580000││││││││├─────┼────────────┼────────┼──────────┼─────────┼────┤│BJB0000000│同右│八十八年二月廿日│八十八年二月廿日│八十八年二月廿一日│580000││││││││├─────┼────────────┼────────┼──────────┼─────────┼────┤│BJB0000000│同右│八十八年三月廿日│八十八年三月廿日│八十八年三月廿一日│580000││││││││├─────┼────────────┼────────┼──────────┼─────────┼────┤│BJB0000000│同右│八十八年四月廿日│八十八年四月廿日│八十八年四月廿一日│600000││││││││└─────┴────────────┴────────┴──────────┴─────────┴────┘┌─────┬──────────┬─────────┬─────────┬─────────┬─┬────┐│支票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日│提示日│利息起算日│票面金額│││││││(新台幣)│├─────┼──────────┼─────────┼─────────┼─────────┼──────┤│FAZ0000000│信助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八十七年十二月廿日│八十八年一月廿七日│八十八年一月廿七日│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