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簡字第96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鐘健如
鍾信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和 呂間 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1,665元,上訴人前已繳納1,065元,尚不足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