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134號
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袁主民李仲珍袁信良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
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提供完整資料以資
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陳報系爭土地現值(即高雄市○○區○○○段○○
○號之土地登記謄本或土地交易市值等相關資料),供本院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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