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163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 理 人  張修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馨儀李政澔 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951,876元【計算式:土地部分,公告現值48,768元
×面積1,88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6/10,000=513,976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房屋部分,課稅現值為437,900元;兩者合計為
951,876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于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葉玉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