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163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 理 人 張修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馨儀 、 李政澔 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951,876元【計算式:土地部分,公告現值48,768元
×面積1,88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6/10,000=513,976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房屋部分,課稅現值為437,900元;兩者合計為
951,876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于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