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21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217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范綱良
被   告  陳怡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福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