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2141號
抗 告 人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訴訟代理人 許世麟
相 對 人 范邦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
月1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於期限內繳納裁判費,爰請定撤銷
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已於民國103年3月4日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220
元一事,有本院自行繳款項收據附卷可稽,本院前於103年3
月10日以抗告人逾期未繳納裁判費駁回抗告人起訴請求,抗
告人以本院前開裁定有誤為由請求廢棄原裁定,揆諸首揭說
明,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