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6213號
上 訴 人 孫宗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
榮民服務處榮民計程車業服務中心台北市分中心等間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伍
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