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小調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調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摩天31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茂盛
代 理 人  鐘意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慧玲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號21樓之10
  建物之最新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及被告楊慧玲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摩天31社區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報備資料、最新主任
  委員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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