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調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摩天31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茂盛
代 理 人 鐘意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慧玲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號21樓之10
建物之最新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及被告楊慧玲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摩天31社區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報備資料、最新主任
委員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