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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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補字第68號
原 告 蔡秀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春菊 間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
明第一項「被告應將坐落於高雄市○○區○○路○○○巷○○號2樓
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按以返還房屋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
標的時,其價額應依系爭建物之課稅現值定之。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系爭建物之現
值證明,並向本院陳報訴訟標的價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