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保險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保險簡字第2號
原   告  羅遠文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 律師
被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傳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保險契約第二十二條前段約定:「因本
保險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住所所在地之地
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保險契約條款在卷可
稽,而責任保險單明載本件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均為原告,而
原告住所地為基隆市○○區○○路○○○巷○弄○○號五樓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書記官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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