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7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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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3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7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8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許宗和法官何信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01│02│0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一級)│(一級)│(一級)│├─────────┼────────┼────────┼────────┤│犯罪日期│96年7月30日│96年8月25日│97年1月08日││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4399號│偵字第2020號│偵字第316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高院)││最後├─────┼────────┼────────┼────────┤││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431││││1064號│345號│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97年度上訴字││││││第309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年12月28日│97年3月6日│97年4月30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97.08.01)│├───┼─────┼────────┼────────┼────────┤││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97年度台上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1064號│2194號│3097號││判決├─────┼────────┼────────┼────────┤││確定日期│97年1月21日│97年5月29日│97年8月18日│├───┴─────┼────────┼────────┼────────┤│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助字第520號(桃│字第1677號│字第2693號│││園地檢97執106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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