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00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叁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書記官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