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18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刑人甲○○所犯附表編號1至6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至6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6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蔡紹良法官梁堯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編號1-6所列之罪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普通竊盜│加重竊盜│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5.11.中旬某日│95.11.18│95.11.25│├───────────┼──────────┼──────────┼──────────┤│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年度案號│95年偵字第5903號│95年偵字第5903號│95年偵字第5903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397號│96年度上易字第397號│96年度上易字第397號││實├─────────┼──────────┼──────────┼──────────┤│審│判決日期│96.04.18│96.04.18│96.04.18│├─┼─────────┼──────────┼──────────┼──────────┤│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397號│96年度上易字第397號│96年度上易字第39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4.18│96.04.18│96.04.18│├─┴─────────┼──────────┼──────────┼──────────┤│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款│2、3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有期徒刑3月又15日││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4│5│6│├───────────┼──────────┼──────────┼──────────┤│罪名│加重竊盜│普通竊盜│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5.11.27│95.11.27│95.11.28│├───────────┼──────────┼──────────┼──────────┤│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年度案號│95年偵字第5903號│95年偵字第5903號│95年偵字第5903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397號│96年度上易字第397號│96年度上易字第397號││實├─────────┼──────────┼──────────┼──────────┤│審│判決日期│96.04.18│96.04.18│96.04.18│├─┼─────────┼──────────┼──────────┼──────────┤│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397號│96年度上易字第397號│96年度上易字第39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4.18│96.04.18│96.04.18│├─┴─────────┼──────────┼──────────┼──────────┤│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刑法第320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款││2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3月15日│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3月又15日││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