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4、5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2、3、4、5所載,與不應減刑之附表編號1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褫奪公權拾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殺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除附表編號1之罪外,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受刑人行為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於95年7月1日施行,茲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應適用之法律如下: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者: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與舊法規定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之規定相較,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二十年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殺人│恐嚇│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0月│││褫奪公權10年│││├───────────┼──────────┼──────────┼──────────┤│犯罪日期│90.02.21│90.02.23│90.02.17、90.02.2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0年偵│臺中地檢90年偵│臺中地檢90年偵││年度案號│字第4808號│字第4808號│字第4808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0年上訴字第1903號│90年上訴字第1903號│90年上訴字第1903號││實├─────────┼──────────┼──────────┼──────────┤│審│判決日期│91.01.23│91.01.23│91.01.23│├─┼─────────┼──────────┼──────────┼──────────┤│確│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0年上訴字第1903號│90年上訴字第1903號│90年上訴字第190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1.02.15│91.02.15│91.02.15│├─┴─────────┼──────────┼──────────┼──────────┤│所犯法條│刑法第271條第1項│刑法第346條第3項│刑法第302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不減│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9月│5月││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4│5││├───────────┼──────────┼──────────┼──────────┤│罪名│妨害自由│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0.02.17.│90.01.1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0年偵│臺中地檢90年偵│││年度案號│字第4808號│字第4808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0年上訴字第1903號│90年上訴字第1903號│││實├─────────┼──────────┼──────────┼──────────┤│審│判決日期│91.01.23│91.01.23││├─┼─────────┼──────────┼──────────┼──────────┤│確│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0年上訴字第1903號│90年上訴字第190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1.02.15│91.02.15││├─┴─────────┼──────────┼──────────┼──────────┤│所犯法條│刑法第305條│刑法第277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3月│2月│││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