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О八三號
原 告 台灣銀行總行
法定代理人 何國華
訴訟代理人 梁健一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
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中關於利息起算日「九十年五月二十日」之記載,應更正
為「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淑婷
右為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