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0年度重簡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簡字第六五О號
  原   告 甲○○
        己○○
        庚○○
        丁○○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 律師
  複代理 人  康文毅 律師
  被   告 毓秀堂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乙○○
  代 理 人  張世興 律師
         游雅鈴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0四號確認票據權利存在事件民事訴
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
  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法之裁判,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0四號事
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海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葉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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