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補字第一四八號
  聲請人即
  原   告 乙○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甲○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伍萬玖仟貳佰貳拾肆元,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
仟伍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唐照明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清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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