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補字第一四八號
聲請人即
原 告 乙○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甲○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伍萬玖仟貳佰貳拾肆元,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
仟伍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唐照明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清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