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0年度重簡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簡字第六六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萬元,折合銀元貳佰參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銀元貳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折合新台幣陸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扣除督促程序
已繳新台幣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林春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東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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