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二四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電業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九一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繞越電度表,改動表外之線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
日。緩刑貳年。
扣案鱷魚夾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
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出上訴。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