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小字第六二一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原名王
丁○○原名:
右當事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參佰零貳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陸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春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蔡東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