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一О一八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丙○○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百三十萬九千三百八十四元折合銀元四十三萬六千
四百六十一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四千三百六十五元折合新臺幣一萬三千零九十
五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新臺幣四十五元,尚應補繳新臺幣一萬三千零五
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 海 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葉 淑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