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聲字第四四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肆佰元後,本院九十年民執字第二七六七八號執行
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年雄簡字第二五七九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
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
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
項第五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
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乙○○間,已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件執行
事件一旦強制執行返還房屋,聲請人之押租金勢難取回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九
十年民執字第二七六七八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九十年雄簡字第二五七九號之債務人異議訴卷宗審究後,
認為聲請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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