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32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代理人 高育民 律師
鄭淑屏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這牆音樂藝文展演空間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