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32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捷運新公館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管委會報備證明文件。
二、規約。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