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32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亞洲企業中心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証明。
二、請提出社區住戶規約。
三、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98年5月14日)。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