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18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如附表編號2、3、4所示行為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於95年7月1日施行,其中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予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張恩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附表編號3所示部分不得抗告,餘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受刑人甲○○減刑案件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㈠│├────────┬────────────┬────────────┤│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刑法第216條、第210條│││1項││├────────┼────────────┼────────────┤│犯罪日期│95年11月14日│95年6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及案號│年度毒偵字第1546號│年度偵字第4194號│├───┬────┼────────────┼────────────┤│最後│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5年度苗簡字第1131號│95年度苗簡字第893號││├────┼────────────┼────────────┤││判決日期│96年1月4日│95年12月27日│├───┼────┼────────────┼────────────┤│確定│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5年度苗簡字第1131號│95年度苗簡字第893號││├────┼────────────┼────────────┤││確定日期│96年1月26日│96年1月23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附註│││└────────┴────────────┴────────────┘┌──────────────────────────────────┐│受刑人甲○○減刑案件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㈡│├────────┬────────────┬────────────┤│編號│3│4│├────────┼────────────┼────────────┤│罪名│竊盜│幫助常業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刑法第340條│├────────┼────────────┼────────────┤│犯罪日期│95年6月20日│94年9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4912號│年度偵字第2081號等│├───┬────┼────────────┼────────────┤│最後│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95年度易字第716號│95年度上易字第1473號││├────┼────────────┼────────────┤││判決日期│96年2月15日│96年3月28日│├───┼────┼────────────┼────────────┤│確定│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95年度易字第716號│95年度上易字第1473號││├────┼────────────┼────────────┤││確定日期│96年2月26日│96年4月20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5月││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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