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均減刑,詳如附表1、2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甲○○所犯附表編號3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
二、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係合於數罪併罰規定,依法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復按受刑人行為後,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已自95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
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故依據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依據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上開新、舊法律之規定經比較結果,現行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則依據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級│││毒品施用│毒品施用│毒品施用│├───────────┼──────────┼──────────┼──────────┤│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5.05.03│95.08.07│95.09.04│├───────────┼──────────┼──────────┼──────────┤│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5年毒偵字第│彰化地檢95年毒偵字第│臺中地檢95毒偵字第││年度案號│1983號│3609號│4346號│├─┬─────────┼──────────┼──────────┼──────────┤│最│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5年訴字第1126號│95年上訴字第2998號│95年訴字第3058號││實├─────────┼──────────┼──────────┼──────────┤│審│判決日期│95.07.31│96.02.27│95.11.13│├─┼─────────┼──────────┼──────────┼──────────┤│確│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5年訴字第1126號│95年上訴字第2998號│95年訴字第305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08.25│96.03.19│96.02.27│├─┴─────────┼──────────┼──────────┼──────────┤│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條第1項│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8月又15日│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1、2為數罪併罰案│編號1、2為數罪併罰案││││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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