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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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 金重訴 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彬選任辯護人何永福律師
陳偉仁律師 李佳盈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7332號、第107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彬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伍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依附件一所示之內容支付公益捐款,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伍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仟肆佰萬元,以及接受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舉辦之法治教育課程參拾小時;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犯罪事實
一、黃彬係址設嘉義市○區○○路0段000號之3「黃彬診所」之負責醫師,並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成為健保署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受託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業務範圍包括從事醫療行為、製作病患病歷紀錄及依相關規定請領全民健保醫療費用之電磁紀錄等,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詎黃彬竟心生貪念,分別為以下犯行:
(一)黃彬明知依「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規定,居住於家裡之病患經照護團隊醫事人員評估有明確醫療需求,但因失能或疾病特性致外出就醫不便者,醫師方能啟動居家醫療照護計畫,且該計畫收案前應得病人或家屬同意。另醫師進行居家訪視時,應詳實製作病歷或紀錄、訪視時間,並請病人或其家屬簽章,另應製作病人之居家醫療照護紀錄留存於案家,才符合前述規定。詎黃彬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2月1日起至110年7月31日之期間內,明知其從未告知附表一所示病患上開計畫和徵得病患同意,且其未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內前往該附表各編號所示患者家裡進行居家訪視及醫療照護,仍在其診所利用電腦虛偽登載不實內容之各次訪視日期和病名等電磁紀錄,再以電腦網路連線方式,將不實電磁紀錄檔案傳輸至健保署,申報請領同附表對應編號之健保點數而據以行使,致不知情之健保署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信黃彬符合前述規定並對前開患者進行居家醫療照護訪視,而核給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黃彬共計詐得健保醫療給付新臺幣(下同)5,255,290元,足生損害於該附表所示保險對象醫療紀錄完整性及健保署對於醫療費用審查核發之正確性。
(二)黃彬明知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在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時,保險對象應親自就診,按實際就診狀況申報醫療費用、藥事費用,依病情、病歷記載進行診治行為,據以向健保署領取健保費,而其子 黃亮 臻醫師未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在黃彬診所內實際看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犯意,於109年12月2日起至110年7月28日之期間內,接續利用附表二所示患者於其他時間看診而交付健保卡之機會,在其診所利用電腦虛偽登載不實內容之「健保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電磁紀錄,捏造該等病患係因同附表所示疾病名稱就診,而接受 黃亮臻 醫師治療,再以電腦網路連線方式,將不實電磁紀錄檔案傳輸至健保署,申報請領同附表對應編號之健保點數而據以行使,致不知情之健保署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信黃亮臻醫師有對前開患者診療,而核給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黃彬共計詐得健保醫療給付1,698,688元,足生損害於該附表所示保險對象就診權益及健保署對於醫療費用審查核發之正確性(黃亮臻涉犯詐欺罪部分,因罪嫌不足,已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三)黃彬知悉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關於西醫基本診療門診診察費規定,醫師若開具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可向健保署申報較高額之第1次診察費(因第2、3次僅可申請調劑費及藥費),認有利可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犯意,於99年1月1日至110年7月31日之期間內,明知如附表三所示之病患於同附表所示之就醫日期前來看診時,其並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交予該等病患,竟捏造該等病患就診後其有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而在診所利用電腦虛偽登載上開不實內容之「健保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電磁紀錄,再以電腦網路連線方式,將不實電磁紀錄檔案傳輸至健保署,申報請領同附表對應編號之診察費點數而據以行使(附表三為事後已算出之浮報診察費差額點數),致不知情之健保署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信黃彬有交付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給前開患者,而核給如附表三所示之浮報金額,黃彬共計詐得虛報之診察費差額達10,827,896元,足生損害於該附表所示保險對象就診權益及健保署對於醫療費用審查核發之正確性。
(四)黃彬明知患者看診後,如以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名義向健保署申報診察費,該患者第2、3次前來看診時,其無法再申報診察費;另患者如僅有接種疫苗或接受健康檢查,而未實際看診,自不得以疾病就醫為名來申報健保費用。詎黃彬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犯意,於99年1月1日至110年7月31日之期間內,接續利用:㈠附表四所示診所申報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病患前來就診,而交付健保卡之機會,二刷健保卡並挪移1次看診日期,虛構該病患於挪移日期有以附表四所示疾病名稱就診之事實;㈡利用附表四所示其餘前來接種疫苗等非因疾病就醫之民眾交付健保卡之機會,持其等健保卡虛構登錄該病患有以同附表所示疾病名稱就診之事實。黃彬遂在其診所利用電腦虛偽登載上開造假看診內容之「健保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電磁紀錄,再以電腦網路連線方式,將不實電磁紀錄檔案傳輸至健保署,申報請領同附表對應編號之健保點數而據以行使,致不知情之健保署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信前開患者均有於附表四所示時間因各編號所示疾病就診,而核給如附表四所示之金額,黃彬共計詐得健保醫療給付31,910,169元,足生損害於該附表所示保險對象就診權益及健保署對於醫療費用審查核發之正確性。
(五)黃彬明知我國早已實施醫藥分業制度,依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等相關規定,藥事人員應於執業場所,親自進行藥品調製業務,並直接將藥品交付予被保險人,始得向健保署申報請領藥事服務費及藥費,而其診所僅於週一至週五日間有藥師 黃錦秀 、 蔡佳展 、 陳信睿 在場執業,於週一至週五夜間及週六、日看診時段並未有藥師在場,黃彬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犯意,於99年1月1日起至110年6月30日之期間內,當附表五所示之病患於上開未有藥師時段前來看診後,黃彬即擅自調劑藥品,再親自或指示診所助理 盧佳瑩 、 林惠英 或 鍾春英 將藥品直接交予看診病患。復由黃彬在診所利用電腦將上開患者之處方箋虛偽登載調劑藥師為附表五各編號所示之黃錦秀、蔡佳展或陳信睿,而製作內容不實之電磁紀錄,再以電腦網路連線方式傳輸至健保署,致不知情之健保署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信前開處方箋均有黃錦秀等藥師在場調劑,而核給如附表五所示之藥費共46,805,250元及藥事服務費共3,389,563元,黃彬共計詐得50,194,813元,足生損害於健保署審核藥事給付費用之正確性。
理由
一、程序部分:按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公訴,依檢察一體原則,到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如發現起訴書認事用法有明顯錯誤,亦非不得本於自己確信之法律見解,於論告時變更起訴之法條,或於不影響基本事實同一之情形下,更正或補充原起訴之事實(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92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就被告所涉犯罪事實一、㈠至㈤之起訴範圍,業經檢察官提出補充理由書及當庭更正如犯罪事實欄所示(金重訴卷四第353頁、金重訴卷五第173-176、223-225頁、金重訴卷六第69-70、241頁、金重訴卷七第8頁),核檢察官上開更正之事實,與原起訴書所載之基本事實同一,是上開更正於法自無不合,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部分:本判決以下所援引之證據,業經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並經本院當庭裁定有證據能力且有調查必要性(金重訴卷七第15頁),先予敘明。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彬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坦承不諱(金重訴卷七第13頁),並有附件二所示證據可為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等犯行堪以認定。
四、論罪科刑:
(一)不予新舊法比較之說明:按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等實質上一罪之分類,因均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7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刑法第339條前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6月20日施行,而被告於本案犯罪事實欄一、㈢至㈤之犯行均從前開法律修正前延續至修正後,依上述最高法院判決見解,應直接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39條之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另刑法第215條雖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2月27日施行,但本次修正僅係將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提高罰金數額之規定,在條文中直接明定換算後之罰金數額為「1萬5,000元」,其餘構成要件及法定刑均未變動,且被告本案全部犯行均跨越上開修法前後,自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二)論罪:
1.按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處罰,係以保護業務上文書之正確性為目的。所謂明知不實而登載,祇須登載之內容失真於明知,並不問失真之情形為全部或一部,亦不問其所以失真係出於虛增或故減;若行為人有積極據實登載之義務,卻故意消極隱匿不為登載,致其內容失真,仍無礙於上開罪名之成立。而此所稱之「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係指從事業務之人本於其業務上之行為關係所製作之文書而言。所謂之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及輔助事務在內。此項附隨之事務,與其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者,即可包含在業務概念中,而認其屬於業務之範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9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為黃彬診所之負責人,因該診所為健保署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故其業務範圍包括申報診察費等相關費用、刷用健保卡所製作之就醫紀錄及用以請領醫療服務點數之申報資料等電磁紀錄,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而其利用電腦系統製作之電磁紀錄,即屬其業務上作成之準文書。
2.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㈤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作成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準文書後,復持向健保署申報相關醫療費用及點數,其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接續犯: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本案共涉有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㈤所示5個不同之犯罪事實,業經本院認定如上,而各個犯罪事實內之過程,均係被告基於同一詐領健保費用之犯罪決意,且各次犯行手法相同,係於密接時間在相同地點反覆為之,故在各次犯行內以同樣方式虛報費用之行為,應視為各階段數個分工舉動,合為包括成一個整體犯罪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
(四)想像競合犯: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㈤所示各次犯罪事實內之犯行,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已如前述,其一行為觸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五)數罪併罰:被告先後為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㈤所示5次詐取健保醫療費用之犯行,因5次詐領態樣不同,足認被告5次犯行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六)量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健保署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開業醫師,本應誠實依循現行健保制度相關規範,正當申領健保給付,竟貪圖不法利益,以犯罪事實欄所示5種不同方式之不實醫療紀錄詐領醫療費用,不但危害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完整性與正確性,亦損及病患權益,所為實有不該。參酌被告各次犯行之時間均長達數年以上,顯為長期性之計畫性犯罪,各次詐欺金額為100多萬元至5,000萬元不等之犯罪損害,犯罪情節嚴重。酌以被告初始否認犯行,直到審理期日才坦承犯行,並斟酌被告事後已與健保署以60,000,000元達成和解並全數支付完畢,有本院調解筆錄及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在卷可按(金重訴卷五第337-339頁、金重訴卷六第237頁),被告另願支付16,000,000元給健保署愛心專戶(詳下述),堪認被告尚有悔悟之心。兼衡被告前有賭博罪之前科(不構成累犯),另行醫期間曾獲醫師公會等單位頒發多起感謝狀(詳附件二量刑證據欄所示)之素行表現,以及被告自述醫學系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3子均已成年、經健保署復業後仍經營診所,月入約10到20萬元之家庭經濟狀況(金重訴卷七第33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本院另考量被告所犯各次犯行均屬相同罪名,犯罪動機及手段態樣相似,犯罪時間大多重疊,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應可酌定較低之執行刑,爰就本案一切情狀而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其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以示懲儆。
(七)緩刑: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良好,事後已坦承犯行,且與健保署以60,000,000元達成和解並如數給付完畢,已說明如上。另被告原應繳納行政罰鍰15,971,670元給健保署,經雙方協商後,被告改以分期方式支付健保署 南區 業務組愛心專戶公益金16,000,000元,用以協助無法繳納健保欠費之弱勢民眾,而該公益金則可扣抵上揭罰鍰,有 陳報 狀及協議書在卷可參(金重訴卷七第33
9、357頁),堪認被告確有彌補損害及反省悔悟之意。本院考量被告已65歲,於審理期間還患有腦梗塞型中風及輕度左側偏癱,有臺北市立萬芳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憑(金重訴卷四第23頁),身體狀況欠佳,且被告曾因本案於偵查中遭受羈押,諒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後,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斟酌健保署之代理人亦同意給予被告緩刑宣告(金重訴卷七第336頁),是原判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諭知緩刑5年,以勵自新。本院為督促被告能依上開協議書內容確實履行,另審酌被告本案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㈤詐得之不法醫療費用共計99,886,856元,金額龐大,為使被告澈底填補其對國家造成之損害,日後更加重視法規範秩序、強化法治觀念,並衡量被告之資力及所犯情節等情,認應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令被告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時時警惕,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8款之規定,除命被告應依附件一所示內容支付公益金之外,另命被告於本案判決確定之日起5年內向公庫支付24,000,000元,且應接受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舉辦之法治教育課程30小時,以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復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由地方檢察署之觀護人予以適當之督促,以觀後效。至於被告於緩刑期間若故意另犯他罪或違反前揭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75條之1第1項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八)不予沒收之說明:按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顯失公平正義,且與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有悖,亦難以預防犯罪,新修正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乃明定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予沒收。然為符合比例原則,兼顧訴訟經濟,另於同法第38條之2第2項增訂過苛調節條款,於宣告沒收或追徵於個案運用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等情形,得不予宣告沒收或酌減之,以節省法院不必要之勞費,並調節沒收之嚴苛性。經查,被告本案全部詐得之不法醫療費用99,886,856元固為犯罪所得,然被告事後已給付給健保署60,000,000元和解金,且亦需於附件一所示期間支付前述公益金16,000,000元及緩刑期間繳納公庫24,000,000元,否則緩刑宣告將有遭到撤銷之虞。本院考量被告已與健保署達成和解並支付全額賠償金,且被告履行緩刑所附帶之上開條件後,其犯罪所得將全數遭到剝奪,倘若再就被告本案犯罪所得諭知沒收,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彬騙取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㈤之健保費用後,另基於掩飾、隱匿犯罪所得本質、來源、去向、所在之洗錢犯意,以其本人及配偶鍾春英、兒女 黃亮智 、黃亮臻及 黃煜婷 等親屬名義購買如附表六所示之保險,以掩飾、隱匿前述犯罪所得,迄110年7月31日止保單價值準備金高達138,498,203元。因認被告所為尚涉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下略)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由此可知,洗錢之對象必須是「犯罪所得」,如無法證明行為人使用之財物屬於犯罪所得,自無成立上揭洗錢罪之餘地。
(三)本案公訴檢察官到庭陳稱:被告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其違反之類型是同法第2條第2款之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情形,而證明此部分犯罪之證據僅有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第28之「財團法人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110年8月10日犯制字第1100020159號函影本1份」等語(金重訴卷七第8、318頁)。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其與家人鍾春英、黃亮智、黃亮臻及黃煜婷等人有購買如附表六所示之保險,惟堅詞否認有何洗錢犯行,辯稱:我是用自己的積蓄投保,另前開保險如果要保人是鍾春英等人,則是他們自己所購買之保險,與我無關等語。經查:
1.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110年8月10日犯制字第1100020159號函影本資料(調查卷三第380-404頁),僅能證明被告及其配偶子女有購買附表六共計116張保單,但並未說明該等保險之保費是否來自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檢察官之舉證顯然不足。另依起訴書之記載,被告本案各次詐領健保費之犯罪時間,最開始之時點係99年1月1日,然細繹上開保單資料,可知附表六編號12、13、14、18、20、21、22、24、25、27、31、33、
35、36、60、61、62、64、65、66、70、71、73、74、75、76、77、78、79、80、82、83、84、85、86、87、88、
89、90、91、92、93、94、95、96、97、99、100、101、
102、103、105、106、107、108、109、111、112、113、
114、115等多筆保險契約生效日,均早於本案犯罪起點即99年1月1日,亦即被告是在犯罪前即已開始投保,則上開保險豈會有涉及洗錢之不法情事?足認檢察官之起訴顯然有時空錯置之謬誤。
2.本案保險契約之要保人除被告之外,尚包括其配偶鍾春英、子女黃亮智、黃亮臻及黃煜婷等人,而鍾春英、黃煜婷分別為被告診所之護理師、藥師,黃亮臻則為醫師等情,起訴書已記載甚明,而被告亦供稱:黃亮智之前在賣車子,現在經營修車廠等語(金重訴卷七第319頁)。可見上述被告家屬自身均有正當職業,是被告所辯附表六之保險如果要保人是鍾春英等人,則是他們自己所購買等語,尚非無稽,況檢察官亦無舉證鍾春英等人之投保是由被告以本案犯罪所得支付保費,自難遽認前述被告家人之保單係用來隱匿本案犯罪所得。
3.此外,被告父親 黃壬癸 於40年即取得醫師證書,並於74年開立慈生診所,此有醫師證書及開業執照在卷可稽(金重訴卷七第349頁)。而被告自承於74年醫學系畢業後,隔年即開始擔任醫師等語(金重訴卷七第319頁),顯見被告父子行醫數十年,至99年本案犯行開始前被告應已累積一定財富,故其所稱附表六自己之投保是用積蓄購買,尚屬有據。參以被告於99年至110年間雖有陸續為本案詐領健保費用之犯行,但同一時期被告亦有合法看診賺取醫療費用之舉,被告在同時間有獲取不法所得及合法所得之情況下,基於罪疑唯輕之法則,自不能逕認被告所購買保險之資金來源均係本案犯罪所得。
(五)綜上所述,被告及其家人客觀上固有購買附表六所示之保險,但檢察官所提出前揭之單一證據,尚無法證明被告係以本案犯罪所得來投保,目的係要掩飾、隱匿前述犯罪所得並以之為洗錢,自不足以說服本院形成被告關於洗錢防制法部分有罪之心證,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被告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㈤詐欺之有罪部分均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靜慧提起公訴,檢察官楊麒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裕翔
法官孫偲綺法官盧伯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亭如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罪名及宣告刑1犯罪事實欄一、㈠黃彬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2犯罪事實欄一、㈡黃彬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3犯罪事實欄一、㈢黃彬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4犯罪事實欄一、㈣黃彬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5犯罪事實欄一、㈤黃彬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附件一:被告應給付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健保
愛心專戶(臺灣銀行南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新臺幣(下同)1,600萬元。給付方法:被告應自民國112年8月1日起至114年8月31日止,按月於每月1日前各支付64萬元至上開帳戶,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附件二:
編號證據犯罪事實一(一)供述證據1.鍾春英偵訊筆錄(他卷一第64-67頁)2.盧佳瑩調查筆錄、偵訊筆錄(偵卷三第169-186、217-221頁)3.陳信睿調查筆錄、偵訊筆錄(偵卷一第21、37頁)4.蔡佳展調查筆錄(偵卷一第252頁)5. 蕭敬賢 訪查訪問紀錄、調查筆錄、偵訊筆錄(偵卷二第357-366頁)、(偵卷三第267-269頁)、告訴代理人陳報狀卷第401-403頁)6. 陳英杰 訪查訪問紀錄(告訴代理人陳報狀卷第161-165頁)7. 林維祺 訪查訪問紀錄(告訴代理人陳報狀卷第211-218頁)8.黃 張瓊花 訪查訪問紀錄(告訴代理人陳報狀卷第291-295頁)9. 黃清助 訪查訪問紀錄(告訴代理人陳報狀卷第365-369頁)10. 李秋美 訪查訪問紀錄(告訴代理人陳報狀卷第463-468頁)非供述證據1.病人管理照護資料表(病人姓名: 王素琴 ,收案編號:1859,病歷號:715)(偵卷二第65-77頁)2.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110年11月10日 健保南 醫字第1105066112號書函暨電子光碟1份(調查卷二第13-15頁)3.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顧整合計畫1份(訪查時間:110年8月11日、10月13日、10月14日)(告訴代理人陳報狀卷第161-501頁)4.黃彬診所每日上傳保險對象之醫療費用(99/07-110/07)(陳英杰)(告訴代理人陳報狀卷第166-179頁)5.黃彬診所申報保險對象之醫療費用(99/07-110/07)(陳英杰)(告訴代理人陳報狀卷第180-185頁)6.陳英杰指認到府居家訪視人員照片1張(告訴代理人陳報狀卷第186頁)7.林維祺指認到府居家訪視人員照片1張(告訴代理人陳報狀卷第219頁)8.黃彬診所申報保險對象之醫療費用(99/07-110/07)(林維祺)(告訴代理人陳報狀卷第220-250頁)9.黃彬診所每日上傳保險對象之醫療費用(99/07-110/07)(陳英杰)(告訴代理人陳報狀卷第251-290頁)10.黃彬診所每日上傳保險對象之醫療費用(99/07-110/07)( 黃張瓊花 )(告訴代理人陳報狀卷第296-322頁)11.黃彬診所申報保險對象之醫療費用(99/07-110/07)(黃張瓊花)(告訴代理人陳報狀卷第323-336頁)12.黃張瓊花指認到府居家訪視人員照片1張(告訴代理人陳報狀卷第337頁)13.黃彬診所申報保險對象之醫療費用(99/07-110/07)(黃清助)(告訴代理人陳報狀卷第370-377頁)14.黃彬診所每日上傳保險對象之醫療費用(99/07-110/07)(黃清助)(告訴代理人陳報狀卷第378-399頁)15.黃清助指認到府居家訪視人員照片1張(告訴代理人陳報狀卷第400頁)16. 黃彬珍 所申報保險對象住院期間居家訪視( 蕭吳 水花、 蕭大海 )告訴代理人陳報狀第404-405頁)17.黃彬診所申報保險對象之醫療費用(99/07-110/07)(蕭 吳水花 )(告訴代理人陳報狀卷第406-408頁)18.黃彬診所上傳保險對象之就醫資料( 蕭吳水 花)(告訴代理人陳報狀卷第409-413頁)19.黃彬診所上傳保險對象之就醫資料(蕭大海)(告訴代理人陳報狀卷第414-428頁)20.黃彬診所申報保險對象之醫療費用(99/07-110/07)(蕭大海)(告訴代理人陳報狀卷第429-447頁)21.黃彬診所掛號紀錄( 蕭吳水花 )(告訴代理人陳報狀卷第448-451頁)22.黃彬診所每日上傳保險對象之醫療費用(99/07-110/07)(蕭吳水花)(告訴代理人陳報狀卷第452-461頁)23.黃彬診所每日上傳保險對象之醫療費用(99/07-110/07)(黃清助)(告訴代理人陳報狀卷第469-479頁)24.蕭吳水花、蕭大海居家照護表、 謝林照美 、許 張悅美 、蕭吳水花、蕭大海、沈 蔡羅卿 、黃 蔡愛花 、 張俊卿 、 陳月清 、 陳清龍 、 吳王欺 、王 沈採蓮 、 李蘇清枝 、 蔡曾市 、 柯侯快 、黃張瓊花、陳 蔡薏蓮 、黃清助、李 黃金香 、 陳春秀 、 張綿修 、陳 李玉秀 、 蔡金標 、徐 鄭麗花 、 傅秋子 、陳月清、林 郭昭琴 、陳英杰、邱 陳晏妹 、 鄭許玉梅 居家照顧資料表(告訴代理人陳報狀卷第489-649頁)25.112年2月2日檢察官補充理由書所附(一)居家訪視明細資料1份(外放)26.李蘇清枝居家醫療整合照護計畫案件申請1份(金重訴卷六第41-44頁)27. 黃苗 居家醫療整合照護計畫案件申請1份(金重訴卷六第45-48頁)28. 林郭昭琴 居家醫療整合照護計畫案件申請1份(金重訴卷六第53-56頁)29.111年1月14日被告當庭庭呈之居家照護資料表影本1份(金重訴卷二第113-167頁)30.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111年1月26日健保南醫字第1119220329號函(金重訴卷二第205-206頁)31.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金重訴卷二第207-221頁)32.「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金重訴卷二第222-237頁)33.居家護理特殊照護項目表(金重訴卷二第227頁)34.居家護理一般照護項目表(金重訴卷二第228頁)35.居家照護治療材料表(金重訴卷二第229頁)36.全民健康保險山地離島地區一覽表(金重訴卷二第230頁)37.參與「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申請書(金重訴卷二第231頁)38.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收案申請書(金重訴卷二第233頁)39.106年3月1日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金重訴卷三第265-288頁)40.106年3月1日修正之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歷史法規(金重訴卷三第265-274頁)41.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111年9月28日健保南醫字第1115038043號函(金重訴卷四第49-52頁)42.居家醫療整合照護計畫案件保險對象「李蘇清枝」申請VPN資料1份(金重訴卷四第53-56頁)43.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111年11月25日健保南醫字第1115049998號函(金重訴卷四第317頁)44.居家照護異常代碼(F000)輔導情形等相關問題(金重訴卷四第319-321頁)45.00000-00000居家整合照護計畫(EC)就醫序號異常申報F000輔導紀錄(黃彬診所,執行輔導年月:108年6月)(金重訴卷四第323頁)46.00000-00000居家整合照護計畫(EC)就醫序號異常申報F000輔導紀錄(黃彬診所,執行輔導年月:109年9月)(金重訴卷四第325頁)47.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110年4月29日健保南字第1105059866號函(金重訴卷四第327頁)48.即時查詢就醫資訊方案行動網路單筆維護作業畫面(院所聯絡人:黃彬,應居家醫療照護服務需申請行動網路)(金重訴卷四第329頁)49.居家輕量藍芽方案簡介(金重訴卷四第331頁)50.健保署南區業務組統計黃彬診所居家訪視申報(申報日期:107年6月4日至110年4月6日)(他卷一第59頁)51.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函110年9月月16日嘉市犯字第11080526610號函(偵卷二第289頁)52.110年9月14日提示與蕭敬賢之黃彬診所病歷紀錄(姓名:蕭大海,病歷號:12036,附件一病患)(偵卷二第367-379頁)53.110年9月14日提示與蕭敬賢之黃彬診所住院期間居家訪視資料1份(姓名:蕭大海,申報日期:108年1月3日、8月3日,附件一病患)(偵卷二第391頁)54.黃彬診所手寫之居家照護資料表1份(姓名:蕭大海,附件一病患)(偵卷二第393-394頁)55.110年9月14日提示與蕭敬賢之黃彬診所住院期間居家訪視資料1份(姓名:蕭吳水花,申報日期:108年1月3日、109年3月4日、9月3日,附件一病患)(偵卷二第405頁)56.黃彬診所手寫之居家照護資料表1份(姓名:蕭吳水花,附件一病患)(偵卷二第40-408頁)57.參與「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申請書暨病人用藥整合同意書各1份(偵卷三第125-127頁)58.110年9月22日提示與黃彬之黃彬診所申報居家訪視(節錄蕭大海、蕭吳水花,附件一病患)資料1份(偵卷三第129頁)59.黃彬診所居家訪視虛報名冊(以身分證字號篩選完畢,同姓名者非同一人)(偵卷四第287-417頁)60.110年度保管字第1511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卷五第27-28頁)61.本院110年度保管檢字第645號扣押物品清單(金重訴卷一第411-412頁)犯罪事實一(二)供述證據1.鍾春英調查筆錄(他卷一第30-36頁反面)2.黃亮臻調查筆錄(偵卷二第167-173頁)3.陳信睿調查筆錄、偵訊筆錄(偵卷一第13-22、33-35頁)4. 侯順騰 偵訊筆錄(偵卷一第399頁)5.蕭敬賢偵訊筆錄(偵卷三第269頁)6. 林建成 調查筆錄(偵卷二第427-430頁)7. 施郁文 調查筆錄(偵卷二第434頁)8. 黃仁保 調查筆錄(偵卷三第8頁)9. 郭天 志調查筆錄(偵卷三第20頁)10. 翁文瑞 調查筆錄(偵卷三第28頁)11. 黃福全 調查筆錄、偵訊筆錄(偵卷二第410頁)、(偵卷三第231頁)12. 黃薪誠 調查筆錄、偵訊筆錄(偵卷二第417頁)、(偵卷三第233頁)13. 黃玉森 調查筆錄(偵卷二第422頁)14. 林智傑 調查筆錄、偵訊筆錄(偵卷三第2、245頁)15. 蘇建銘 調查筆錄、偵訊筆錄(偵卷三第14、257-259頁)16. 盧佳琪 調查筆錄、偵訊筆錄(偵卷三第34、245頁)17. 石以昂 調查筆錄、偵訊筆錄(偵卷三第52、255-257頁)非供述證據1.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110年11月10日健保南醫字第1105066112號書函暨電子光碟1份(調查卷二第13-15頁)2.黃亮臻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之基地台位置查詢資料1份(查詢時間:110年1月1日至7月31日)(調查卷三第1-146頁)3.110年9月6日提示與張 永昌 之健保署南區業務組「疫苗二刷7月份」資料1份(節錄 張永昌 ,申報日期:110年8月3日)(偵卷三第75頁)4.110年9月6日張永昌提供之110年7月24日黃彬診所藥袋外觀及收據明細截圖各1張(偵卷三第77頁)5.110年9月6日提示與張永昌之健保署南區業務組「同日多刷」資料1份(節錄張永昌,申報日期:107年9月3日)(偵卷三第79頁)6.黃彬診所病歷記錄(姓名:張永昌,病歷號:49621)(偵卷三第91頁)7.112年2月2日檢察官補充理由書所附(二)黃亮臻明細資料1份(外放)8.黃亮臻不在黃彬診所被申報明細(申報起訖日期:110年2月3日至8月3日)(調查卷三第147-235頁)9.110年9月1日提示與黃亮臻印有醫師黃亮臻之 劉鴻鈞 110年4月29日處方箋(偵卷二第175頁)10.110年9月1日提示與黃亮臻印有醫師黃亮臻之 楊張 幼李 110年3月11日處方箋(偵卷二第176頁)11.110年9月1日提示與黃亮臻不在黃彬診所被申報明細(就醫起訖日:110年4月1日、4月2日、4月9日、4月10日)(偵卷二第177、181、185、189頁)12.黃亮臻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之基地台位置查詢資料1份(查詢時間:110年4月1日、4月2日、4月9日、4月10日)(偵卷二第179-180、183-184、187、191-192頁)13.110年度保管字第1511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卷五第27-28頁)14.本院110年度保管檢字第645號扣押物品清單(金重訴卷一第411-412頁)犯罪事實一(三)供述證據1.鍾春英調查筆錄、偵訊筆錄(他卷一第30-36頁反面、64-67頁)2.盧佳瑩調查筆錄、偵訊筆錄(他卷一第3-9、24-27頁)3.林惠英調查筆錄、偵訊筆錄(偵卷一第211-216、233-235頁)4.陳信睿調查筆錄、偵訊筆錄(偵卷一第13-22、31-37頁)5.蔡佳展調查筆錄、偵訊筆錄(偵卷一第247-253、267-271頁)6.黃錦秀調查筆錄、偵訊筆錄(偵卷一第277-283、311-315頁)7.王素琴調查筆錄、偵訊筆錄(偵卷一第407-411頁)、(偵卷四第109-113頁)8. 方秀琴 調查筆錄、偵訊筆錄(調查卷一第45-48頁)、(偵卷一第321-323頁)9. 顏義人 中央健保署訪問紀錄、調查筆錄、偵訊筆錄(調查卷一第7-9、41-43頁)、(偵卷一第323-325頁)10. 劉默君 調查筆錄、偵訊筆錄(調查卷一第145-148頁)、(偵卷二第5-6頁)11. 藍淑惠 調查筆錄、偵訊筆錄(調查卷一第152-155頁)、(偵卷二第6-7頁)12. 蔡遠志 調查筆錄、偵訊筆錄(調查卷一第180-184頁)、(偵卷二第15-16頁)13.劉鴻鈞調查筆錄、偵訊筆錄(偵卷二第121-126、155-158頁)14.侯順騰調查筆錄、偵訊筆錄(偵卷一第363-371、397-399頁)15. 高銘局 中央健保署訪問紀錄、調查筆錄、偵訊筆錄(調查卷一第29-32、37-39頁)、(偵卷一第333-335頁)16. 王錦 紅調查筆錄(調查卷一第61-65頁)17. 李明憲 調查筆錄、偵訊筆錄(調查卷一第75-79頁)、(偵卷一第343-345頁)18. 汪玉秀 調查筆錄、偵訊筆錄(調查卷一第85-88頁)、(偵卷一第341-343頁)19. 陳英明 調查筆錄、偵訊筆錄(調查卷一第99-102頁)、(偵卷一第355-357頁)20. 陳瑩瑩 調查筆錄、偵訊筆錄(調查卷一第109-113頁)、(偵卷二第16-17頁)21. 陳燕鳳 調查筆錄、偵訊筆錄(偵卷一第409-411頁)、(偵卷四第101-104頁)22.楊 張幼李 調查筆錄、偵訊筆錄(聲扣卷二第71-77頁)、(偵卷二第259-263頁)23.蕭敬賢調查筆錄、偵訊筆錄(偵卷二第357-366頁)、(偵卷三第267-269頁)24. 林嘉星 調查筆錄、偵訊筆錄(偵卷三第321-326、393頁)25. 侯火木 調查筆錄、偵訊筆錄(偵卷三第339-344、399-401頁)26.林維祺調查筆錄、偵訊筆錄(偵卷二第321-327頁)、(偵卷三第309-311頁)非供述證據1.110年4月7日提示與顏義人之黃彬診所刷卡紀錄(節錄顏義人,申報日期:99年8月3日至110年1月4日)(調查卷一第11-21頁)2.110年4月7日提示與高銘局之黃彬診所刷卡紀錄(節錄高銘局,申報日期:99年8月3日至109年12月3日)(調查卷一第33-36頁)3.110年4月12日提示與方秀琴之黃彬診所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刷卡紀錄(申報期間:99年10月2日至110年1月4日)(調查卷一第49-52頁)4.110年4月12日提示與 王錦紅 之黃彬診所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刷卡紀錄(申報日期:103年10月2日至109年12月3日)(調查卷一第67-69頁)5.110年4月12日提示與李明憲之黃彬診所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刷卡紀錄(申報日期:107年9月3日至109年3月4日)(調查卷一第83頁)6.110年4月12日提示與汪玉秀之黃彬診所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刷卡紀錄(申報日期:99年9月2日至109年10月5日)(調查卷一第89頁)7.110年4月12日提示與 林世朋 之黃彬診所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刷卡紀錄(申報日期:109年1月2日至109年4月2日)(調查卷一第95頁)8.110年4月12日提示與陳英明之黃彬診所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刷卡紀錄(申報日期:100年4月4日至110年1月4日)(調查卷一第107-108頁)9.110年4月12日提示與陳瑩瑩之黃彬診所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刷卡紀錄(申報日期:99年8月3日至110年1月4日)(調查卷一第115-121頁)10.110年4月12日提示與劉默君之黃彬診所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刷卡紀錄(申報日期:109年9月3日、109年11月4日)(調查卷一第150頁)11.110年4月12日提示與藍淑惠之黃彬診所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刷卡紀錄(申報日期:103年4月3日至109年2月3日)(調查卷一第158頁)12.110年4月14日提示與陳燕鳳之黃彬診所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刷卡紀錄(申報日期:102年7月3日至110年1月4日)(調查卷一第164頁)13.110年4月14日提示與王素琴之黃彬診所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刷卡紀錄(申報日期:99年8月3日至110年1月4日)(調查卷一第174-179頁)14.110年4月27日提示與蔡遠志之黃彬診所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刷卡紀錄(申報日期:101年12月4日至110年1月4日)(調查卷一第186-192頁)15.110年8月4日提示與盧佳瑩之黃彬聯合診所病歷記錄(蔡遠志,病歷號:35604)(他卷一第20-20頁反面)16.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110年11月10日健保南醫字第1105066112號書函暨電子光碟1份(調查卷二第13-15頁)17.112年2月2日檢察官補充理由書所附(三)慢箋診察費明細資料1份(外放)18.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111年10月7日健保南醫字第1115039463號函(金重訴卷四第75-81頁)19.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金重訴卷四第83-90頁)20.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第六節調劑(金重訴卷四第91-95頁)21.健保相關法規及公告(金重訴卷四第97-99頁)22.全民健康保險門診交付處方箋(金重訴卷四第101頁)23.門、急診部分負擔(金重訴卷四第103-104頁)24.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110年5月3日健保南醫字第1105058001號書函(調查卷一第1-2頁)25.各類型虛報費用統計(總計:131665件,虛報金額總計:59,083,918元)(調查卷一第3頁)26.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110年4月7日、4月12日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訪問保險對象核算之虛報費用(調查卷一第5頁)27.110年8月4日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扣押物品收據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所有人:黃彬,博愛路1段411號之3之1處所)(調查卷三第335-336頁)28.黃彬診所涉嫌健保詐欺案調查報告(他卷一第2-2頁反面)29.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站核算證人王素琴遭虛報費用(就醫期間:99年7月2日至109年12月16日)(他卷一第16-18頁)30.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範本(他卷一第21頁)31.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站核算核算證人王錦紅遭虛報費用(就醫期間:103年9月9日至110年1月13日)(他卷一第43-43頁反面)32.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站核算證人陳瑩瑩遭虛報費用(就醫期間:99年7月5日至110年5月7日)(他卷一第44-48頁)33.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站核算證人劉默君遭虛報費用(就醫期間:109年8月18日)(他卷一第51頁)34.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站核算證人林世朋遭虛報費用(就醫期間:108年12月20日、109年3月11日)(他卷一第52頁)35.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站核算證人陳英明遭虛報費用(就醫期間:100年3月14日至110年6月9日)(他卷一第53-54頁)36.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站核算證人方秀琴遭虛報費用(就醫期間:99年9月21日至110年6月19日)(他卷一第55-56頁)37.健保署南區業務組統計黃彬診所未開慢箋診察費差額(申報日期:110年4月6至110年6月2日)(他卷一第57-57頁反面)38.黃彬手記1張(未開立連續處分箋說明)(他卷一第98頁)39.110年8月4日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扣押之黃彬電腦操作摘要筆記本1本(他卷一第99頁)40.110年8月11日提示與林惠英之黃彬診所病歷記錄(姓名: 洪淑琪 ,病歷號碼:00000)(偵卷一第221-226頁)41.110年8月11日提示與林惠英之黃彬診所一般病患之慢病藥箋節錄及收據藥品明細(偵卷一第227-228頁)42.110年度保管字第1511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卷五第27-28頁)43.本院110年度保管檢字第645號扣押物品清單(金重訴卷一第411-412頁)犯罪事實一(四)供述證據1.鍾春英調查筆錄、偵訊筆錄(他卷一第30-36頁反面、64-67頁)2.盧佳瑩調查筆錄、偵訊筆錄(他卷一第3-9、24-27頁)、(偵卷三第169-186、217-221頁)3.陳信睿調查筆錄、偵訊筆錄(偵卷一第13-22、31-37頁)4.林惠英調查筆錄、偵訊筆錄(偵卷一第211-216、233-235頁)5.王素琴調查筆錄、偵訊筆錄(偵卷一第407-411頁)、(偵卷四第109-113頁)6.方秀琴調查筆錄、偵訊筆錄(調查卷一第45-48頁)、(偵卷一第321-323頁)7.顏義人訪問紀錄、調查筆錄、偵訊筆錄(調查卷一第7-9、41-43頁)、(偵卷一第323-325頁)8.劉默君調查筆錄、偵訊筆錄(調查卷一第145-148頁)、(偵卷二第5-6頁)9.藍淑惠調查筆錄、偵訊筆錄(調查卷一第152-155頁)、(偵卷二第6-7頁)10. 林美惠 調查筆錄、偵訊筆錄(偵卷二第213-216、227-230頁)11.蔡遠志調查筆錄、偵訊筆錄(調查卷一第180-184頁)、(偵卷二第15-16頁)12.劉鴻鈞調查筆錄、偵訊筆錄(偵卷二第121-126、155-158頁)13.侯順騰調查筆錄、偵訊筆錄(偵卷一第363-371、397-399頁)14.高銘局訪問紀錄、調查筆錄、偵訊筆錄(調查卷一第29-32、37-39頁)、(偵卷一第333-335頁)15.王錦紅調查筆錄(調查卷一第61-65頁)16.李明憲調查筆錄、偵訊筆錄(調查卷一第75-79頁)、(偵卷一第343-345頁)17.汪玉秀調查筆錄、偵訊筆錄(調查卷一第85-88頁)、(偵卷一第341-343頁)18.林世朋調查筆錄、偵訊筆錄(調查卷一第91-93頁)、(偵卷二第113-115頁)19.陳英明調查筆錄、偵訊筆錄(調查卷一第99-102頁)、(偵卷一第355-357頁)20.陳瑩瑩調查筆錄、偵訊筆錄(調查卷一第109-113頁)、(偵卷二第16-17頁)21.陳燕鳳調查筆錄、偵訊筆錄(偵卷一第409-411頁)、(偵卷四第101-104頁)22. 楊張幼李 調查筆錄、偵訊筆錄(聲扣卷二第71-77頁)、(偵卷二第259-263頁)23. 莊梓 靈調查筆錄(偵卷二第291-296頁)24.蕭敬賢調查筆錄、偵訊筆錄(偵卷二第357-366頁)、(偵卷三第267-269頁)25.林維祺調查筆錄、偵訊筆錄(偵卷二第321-327頁)、(偵卷三第309-311頁)26.林建成調查筆錄(偵卷二第427-430頁)27.施郁文調查筆錄(偵卷二第433-436頁)28.黃仁保調查筆錄(偵卷三第7-10頁)29. 郭天志 調查筆錄(偵卷三第19-22頁)30.翁文瑞調查筆錄(偵卷三第27-30頁)31.林嘉星調查筆錄、偵訊筆錄(偵卷三第321-326、393-394頁)32.侯火木調查筆錄、偵訊筆錄(偵卷三第339-344、399-401頁)33.鄭 伊茜 調查筆錄(偵卷四第182-184頁)34.黃福全調查筆錄、偵訊筆錄(偵卷二第409-412頁)、(偵卷三第231-233頁)35.黃薪誠調查筆錄、偵訊筆錄(偵卷二第415-418頁)、(偵卷三第233頁)36.黃玉森調查筆錄、偵訊筆錄(偵卷二第421-424頁)、(偵卷三第281-282頁)37.林智傑調查筆錄、偵訊筆錄(偵卷三第1-3、243-245頁)38.蘇建銘調查筆錄、偵訊筆錄(偵卷三第13-15、257-259頁)39.盧佳琪調查筆錄、偵訊筆錄(偵卷三第33-36、245頁)40.石以昂調查筆錄、偵訊筆錄(偵卷三第51-54、255-257頁)非供述證據1.110年4月7日提示與顏義人之黃彬診所同日多刷記錄(就診期間:99年7月5日至109年12月17日)(調查卷一第23-28頁)2.110年4月12日提示與方秀琴之黃彬診所同日多刷記錄(就診期間:99年9月21日至110年3月20日)(調查卷一第53-59頁)3.110年4月12日提示與李明憲之黃彬診所同日多刷記錄(就診期間:107年8月30日至109年4月4日)(調查卷一第81頁)4.110年4月12日提示與林世朋之黃彬診所同日多刷記錄(就診期間:108年12月20日8時29分、8時32分)(調查卷一第97頁)5.110年4月12日提示與陳英明之黃彬診所同日多刷記錄(就診期間:100年3月14日至110年3月5日)(調查卷一第103-105頁)6.110年4月12日提示與劉默君之黃彬診所同日多刷記錄(就診期間:109年8月18日、109年10月2日)(調查卷一第149頁)7.110年4月27日提示與蔡遠志之黃彬診所同日多刷記錄(就診期間:100年1月26日至110年3月27日)(調查卷一第194-209頁)8.110年4月12日提示與藍淑惠之黃彬診所同日多刷記錄(就診期間:103年3月15日至109年1月23日)(調查卷一第156頁)9.110年9月3日提示與林美惠之健保署南區業務組「疫苗二刷7月份」資料(節錄林美惠,就醫日期:110年7月20日)(偵卷二第217頁)10.110年9月3日提示與林美惠之健保署南區業務組「同日多刷」資料(節錄 林惠美 ,申報日期:99年10月29日至103年8月12日)(偵卷二第219頁)11.110年9月3日林美惠提供之黃彬診所110年7月3日之藥袋、收據及藥品明細翻拍截圖2張(偵卷二第221頁)12.110年4月12日提示與王錦紅之黃彬診所同日多刷記錄(就診期間:103年9月9日至110年1月13日)(調查卷一第71-74頁)13.110年8月13日提示與蔡佳展之健保署統計黃彬診所同日多刷之申報紀錄(節錄王錦紅,申報日期:103年10月2日至109年11月3日)(偵卷一第257頁)14.110年8月13日提示與蔡佳展之黃彬診所病歷記錄(姓名:王錦紅,病歷號碼:00000)(偵卷一第259-264頁)15.110年4月12日提示與陳瑩瑩之黃彬診所同日多刷記錄(就診期間:99年7月5日至110年4月2日)(調查卷一第123-143頁)16.110年4月14日提示與陳燕鳳之黃彬診所同日多刷記錄(就診期間:102年6月21日至110年3月27日)(調查卷一第166-167頁)17.110年8月19日提示與侯順騰之黃彬聯合診所病歷記錄(姓名:侯順騰,病歷號碼:0000)(偵卷一第373-384頁)18.健保署統計黃彬診所慢箋同日多刷之申報紀錄(節錄侯順騰,申報日期:99年10月2日至110年7月3日)(偵卷一第385-386頁)19.黃彬診所之掛號電磁記錄(節錄侯順騰)(偵卷一第387-392頁)20.110年8月23日提示與楊張幼李之黃彬診所病歷記錄(姓名:楊張幼李,病歷號碼:00000)(聲扣卷二第79-86頁)21.110年8月23日提示與楊張幼李之黃彬診所同日多刷記錄(就診期間:99年8月23日至110年6月11日)(聲扣卷二第87-88頁)22.110年8月23日提示與楊張幼李之黃彬診所掛號電磁記錄(聲扣卷二第89-92頁)23.110年8月27日提示與劉鴻鈞之黃彬診所病歷記錄(姓名:劉鴻鈞,病歷號:32363)(偵卷二第129-141頁)24.110年8月27日提示與劉鴻鈞之健保署統計黃彬診所慢箋同日多刷之申報紀錄(節錄劉鴻鈞,就診期間:99年8月3日至110年5月31日)(偵卷二第143-144頁)25.110年8月27日提示與劉鴻鈞之黃彬診所掛號電磁記錄(節錄劉鴻鈞)(偵卷二第145-149頁)26.110年9月6日提示與林建成之健保署南區業務組「疫苗二刷7月份」資料1份(節錄林建成,申報日期:110年8月3日)(偵卷二第431頁)27.110年9月6日提示與施郁文之健保署南區業務組「疫苗二刷7月份」資料1份(節錄施郁文,申報日期:110年8月3日)(偵卷二第437頁)28.110年9月14日提示與施郁文之健保署南區業務組施郁文之「慢箋同日多刷」資料1份(申報日期:109年7月2日)(偵卷二第439頁)29.黃彬聯合診所病歷記錄(姓名:施郁文,病歷號:6401)(偵卷三第85-86頁)30.110年9月6日提示與黃仁保之健保署南區業務組「疫苗二刷7月份」資料1份(節錄黃仁保,申報日期:110年8月3日)(偵卷三第11頁)31.黃彬聯合診所病歷記錄(姓名:黃仁保,病歷號:4573)(偵卷三第87-88頁)32.110年9月6日提示與郭天志之健保署南區業務組「疫苗二刷7月份」資料1份(節錄郭天志,申報日期:110年8月3日)(偵卷三第23頁)33.110年9月6日提示與郭天志之健保署南區業務組「同日多刷」資料1份(節錄郭天志,申報日期:99年10月2日至109年5月4日(偵卷三第25-26頁)34.110年9月6日提示與翁文瑞之健保署南區業務組「疫苗二刷7月份」資料1份(節錄翁文瑞,申報日期:110年8月3日(偵卷三第31頁)35.黃彬聯合診所病歷記錄(姓名:翁文瑞,病歷號:18740)(偵卷三第89-90頁)36.110年9月13日提示與莊 梓靈 之健保署南區業務組「疫苗二刷7月份」掛號紀錄(節錄 莊梓靈 ,申報日期:110年8月3日)(偵卷二第297頁)37.110年9月13日提示與莊梓靈之扣案物編號1-8:ASUS電腦主機掛號記錄1份(節錄莊梓靈,掛號日期:100年2月5日至110年7月31日)(偵卷二第299-302頁)38.110年9月13日提示與莊梓靈之黃彬診所病歷記錄(姓名:莊梓靈,病歷號:30911(偵卷二第303-311頁)39.110年9月13日提示與莊梓靈之健保署南區業務組「同日多刷」掛號紀錄(節錄莊梓靈,申報日期:99年8月3日至109年12月12日)(偵卷二第313-320頁)40.110年9月14日提示與蕭敬賢之健保署南區業務組蕭大海之「慢箋同日多刷」資料1份(申報日期:104年6月3日至104年4月2日,附件一病患)(偵卷二第381-382頁)41.110年9月14日提示與蕭敬賢之扣案物編號1-8:ASUS電腦主機掛號記錄1份(節錄蕭大海,掛號日期:100年1月6日至110年8月3日,附件一病患)(偵卷二第383-389頁)42.110年9月14日提示與蕭敬賢之黃彬診所病歷記錄(姓名:蕭吳水花,病歷號:10115,附件一病患)(偵卷二第395-398頁)43.110年9月14日提示與蕭敬賢之健保署南區業務組「疫苗二刷」資料(節錄蕭吳水花,申報日期:103年12月3日至109年1月2日,附件一病患)(偵卷二第399頁)44.110年9月14日提示與蕭敬賢之扣案物編號1-8:ASUS電腦主機掛號記錄1份(節錄蕭吳水花,掛號日期:102年7月22日至110年4月12日)(偵卷二第401-403頁)45.110年10月4日提示與林嘉星之扣案物編號1-8:ASUS電腦主機掛號記錄1份(節錄林嘉星,掛號日期:109年6月12至110年8月3日)(偵卷三第327頁)46.110年10月4日提示與林嘉星之黃彬診所之同日多刷記錄(節錄林嘉星,就醫日期:109年6月12日至110年7月3日)(偵卷三第329頁)47.110年10月4日提示與林嘉星之黃彬診所病歷記錄(姓名:林嘉星,病歷號碼:00000)(偵卷三第331-334頁)48.110年10月4日提示與林嘉星之扣案物編號1-8:ASUS電腦主機掛號記錄1份(節錄林 志誠 ,掛號日期:109年2月8日至110年7月31日)(偵卷三第335頁)49.110年10月4日提示與林嘉星之黃彬診所同日多刷記錄(節錄 林志誠 ,就醫日期:109年2月8日至110年7月30日)(偵卷三第337頁)50.110年10月4日提示與侯火木之扣案物編號1-8:ASUS電腦主機掛號記錄1份(節錄侯火木,掛號日期:100年1月10日至110年7月7日)(偵卷三第357-359頁)51.110年10月4日提示與侯火木之黃彬診所之同日多刷記錄(節錄侯火木,94年8月19日至110年7月7日)(偵卷三第361-365頁)52.110年10月4日提示與侯火木之黃彬診所病歷記錄(姓名:侯火木,病歷號碼:00000)(偵卷三第367-378頁)53.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110年11月10日健保南醫字第1105066112號書函暨電子光碟1份(調查卷二第13-15頁)54.法務部調查局110年8月31日調資伍字第11014000950號函暨鑑定報告1份(調查卷三第237-240頁)55.110年8月30日法務部調查局資安鑑識實驗室110127鑑定報告暨送驗證物翻拍截圖4張(調查卷三第241-246頁)56.0000000調資伍字第11014000950號鑑定結果:黃彬診所掛號紀錄(掛號起訖日期:110年3月26日至8月4日)(調查卷三第253-328頁)57.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第422號搜索票(受搜索人:黃彬)(調查卷三第329-330頁)58.110年8月4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第422號搜索票(受搜索人:鍾春英)(調查卷三第331頁)59.110年8月4日、8月19日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各1份(受執行人:黃彬)(調查卷三第333-334、343-344頁)60.110年8月4日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鍾春英)(調查卷三第340-342頁)61. 田日蒸 醫療院所戒菸服務補助計畫個案紀錄表影本2份(金重訴卷五第177-179頁)62.扣押物1-8:ASUS電腦主機鑑定掛號紀錄影本1張(金重訴卷五第185頁)63.112年2月2日檢察官補充理由書所附(四)缺病歷明細資料1份(外放)64.110年9月22日 黃彬庭 呈其使用通訊軟體LINE與 林純美 之對話截圖1張(偵卷三第161頁)65.111年7月22日黃彬刑事準備(一)狀(應為(二)狀)(辯護人準備狀卷第3-17頁)66.76年7月30日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刑事判決(辯護人準備狀卷第19-20頁)67.92年1月9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刑事判決(辯護人準備狀卷第21-23頁)68.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網頁)資料1份(辯護人準備狀卷第25-27頁)69.缺病歷-診察費金額小於50元或負數統計表(辯護人準備狀卷第31-81頁)70.被證5-2缺病歷-查無承保資料統計表(辯護人準備狀卷第83-87頁)71. 李玉雪 101年3月19日處方箋影本(辯護人準備狀卷第89頁)72. 嚴健紀 110年3月5日處方箋及檢查報告影本1份(辯護人準備狀卷第91頁)73.吳王欺110年3月24日處方箋及檢查報告影本1份(辯護人準備狀卷第93-94頁)74. 彭錦波 110年5月17日處方箋及檢查報告影本1份(辯護人準備狀卷第95-96頁)75. 黃秋子 102年10月18日處方箋及檢查報告影本1份(辯護人準備狀卷第99-102頁)76. 黃顯雄 103年10月6日處方箋及檢查報告影本1份(辯護人準備狀卷第103-104頁)77.田日蒸之處方箋及醫療院所戒菸服務補助計畫個案紀錄表影本1份(辯護人準備狀卷第105-108頁)78. 周慧雅 100年1月26日及110年7月12日處方箋影本1份(辯護人準備狀卷第109頁)79. 黃丙丁 102年8月1日、8月26日、9月21日處方箋影本1份(辯護人準備狀卷第111頁)80. 簫林秀嫻 110年3月10日、110年5月13日檢查報告影本1份(辯護人準備狀卷第113-114頁)81. 鄧素華 109年9月12日檢查報告影本1份(辯護人準備狀卷第115頁)82. 謝政成 109年10月26日檢查報告影本1份(辯護人準備狀卷第117頁)83. 陳羽新 109年6月12日檢查報告影本箋影本1份(辯護人準備狀卷第119頁)84. 程宥蓁 107年11月10日、108年9月11日、11年5月17日、110年7月17日檢查報告影本1份(辯護人準備狀卷第121-124頁)85. 黃國欣 110年7月26日處方箋影本1份(辯護人準備狀卷第125頁)86. 王明源 104年1月14日處方箋及檢查報告影本1份(辯護人準備狀卷第127-128頁)87.108年3月15日三立新聞網網頁)資料1份(辯護人準備狀卷第129-130頁)88.和華科技有限公司出貨單影本1份(辯護人準備狀卷第131-133頁)89. 鄭秀蓮 102年9月16日、 蔡吳翠美 102年9月16日、 李麗華 102年9月17日、 蔡桂美 102年9月17日、 葉嘉吉 102年9月20日、 黃炳煌 102年9月20日、 陳澄 102年9月20日、 洪榮志 102年9月24日、 鄭葉富美 102年9月25日之檢查報告影本各1份(辯護人準備狀卷第135-140頁)90.衛生福利部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110年12月20日健保南費字第1105060421號函(辯護人準備狀卷第141頁)91.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請醫療費用分項目表影本1份(辯護人準備狀卷第143頁)92.藥師在統計表1份(辯護人準備狀卷第145-478頁)93.藥師黃煜婷在統計表1份(辯護人準備狀卷第479頁)94.被證12-3無就診時間及上傳日期時間統計表1份(辯護人準備狀卷第481-580頁)95.被證12-4查無承保資料統計表1份(辯護人準備狀卷第581-584頁)96.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111年10月7日健保南醫字第1115039463號書函(金重訴卷四第75-81頁)97.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金重訴卷四第83-90頁)98.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第六節調劑(金重訴卷四第91-95頁)99.健保相關法規及公告(金重訴卷四第97-99頁)100.全民健康保險門診交付處方箋(金重訴卷四第101頁)101.門、急診部分負擔(金重訴卷四第103-104頁)102.111年12月9日 陳琨 勝庭呈94年公告之處方箋的參考格式(金重訴卷五第33頁)103.111年12月13日下午4時50分本院電話記錄(收話者: 洪股楊 檢察官)(金重訴卷五第167頁)104.111年12月13日下午4時50分本院電話記錄(收話者:嘉義市調站調查官許凱棻)(金重訴卷五第169頁)105.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110年5月3日健保南醫字第1105058001號書函(調查卷一第1-2頁)106.各類型虛報費用統計(總計:131665件,虛報金額總計:59,083,918元)(調查卷一第3頁)107.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110年4月7日、4月12日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訪問保險對象核算之虛報費用(調查卷一第5頁)108.黃彬診所涉嫌健保詐欺案調查報告(他卷一第2-2頁反面)109.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站核算證人蔡遠志遭虛報費用(就醫期間:100年1月26日至110年2月27日)(他卷一第13-15頁反面)110.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站核算證人王素琴遭虛報費用(就醫期間:99年7月2日至109年12月16日)(他卷一第16-18頁)111.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站核算核算證人王錦紅遭虛報費用(就醫期間:103年9月9日至110年1月13日)(他卷一第43-43頁反面)112.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站核算證人陳瑩瑩遭虛報費用(就醫期間:99年7月5日至110年5月7日)(他卷一第44-48頁)113.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站核算證人劉默君遭虛報費用(就醫期間:109年8月18日)(他卷一第51頁)114.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站核算證人林世朋遭虛報費用(就醫期間:108年12月20日、109年3月11日)(他卷一第52頁)115.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站核算證人陳英明遭虛報費用(就醫期間:100年3月14日至110年6月9日)(他卷一第53-54頁)116.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站核算證人方秀琴遭虛報費用(就醫期間:99年9月21日至110年6月19日)(他卷一第55-56頁)117.健保署南區業務組統計黃彬診所同日兩刷(申報日期:110年4月6日至110年6月2日)(他卷一第58-58反面頁)118.健保署南區業務組統計戒菸追蹤(申報日期:102年3月4日至110年3月4日)(他卷一第60-60頁反面)119.110年8月11日提示與林惠英之健保署統計黃彬診所同日多刷之申報紀錄(節錄洪淑琪)(偵卷一第219頁)120.110年8月16日提示與黃錦秀之黃彬診所病歷記錄(姓名: 林美玉 ,病歷號碼:00000)(偵卷一第289-303頁)121.110年8月13日提示與黃錦秀之健保署統計黃彬診所慢箋同日多刷之申報紀錄(節錄林美玉,申報日期:100年10月3日至110年7月3日)(偵卷一第305-306頁)122.103年7月30日 林清三 收據及藥品明細影本1張(他卷一第19頁反面)123.110年8月20日提示與黃彬之黃彬診所掛號電磁記錄(標註顏義人等13人免掛號費註記)(偵卷二第49-50頁)124.法務部調查局嘉義事市調查站110年9月9日嘉市犯字第11080525540號函(偵卷二第273-274頁)125.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函110年9月16日嘉市犯字第11080526610號函(偵卷二第289頁)126.110年9月13日提示與林維祺之黃彬診所病歷記錄(姓名:林郭昭琴,病歷號:17384)(偵卷二第329-339頁)127.110年9月13日提示與林維祺之扣案物編號1-8:ASUS電腦主機掛號記錄1份(節錄林郭昭琴,掛號日期:100年1月7日至110年7月23日)(偵卷二第341-348頁)128.110年9月13日提示與林維祺之健保署南區業務組林郭昭琴之「慢箋同日多刷」資料1份(申報日期:99年8月3日至110年6月2日)(偵卷二第349-350頁)129.110年9月13日提示與林維祺之扣案物編號1-8:ASUS電腦主機掛號記錄1份(節錄林維祺,掛號日期:100年1月7日至110年7月1日)(偵卷二第351-354頁)130.110年9月13日提示與林維祺之健保署南區業務組林維祺之「慢箋同日多刷」資料1份(申報日期:99年10月2日至110年2月3日)(偵卷二第355-356頁)131.110年9月6日提示與林智傑之健保署南區業務組「疫苗二刷7月份」資料1份(節錄林智傑,申報日期:110年8月3日)(偵卷三第5頁)132.110年9月6日提示與蘇建銘之健保署南區業務組「疫苗二刷7月份」資料1份(節錄蘇建銘,申報日期:110年8月3日)(偵卷三第17頁)133.110年9月6日提示與盧佳琪之健保署南區業務組「疫苗二刷7月份」資料1份(節錄盧佳琪,申報日期:110年8月3日)(偵卷三第37頁)134.110年9月8日提示與盧佳琪之黃彬診所病歷記錄(姓名:盧佳琪,病歷號:1718)(偵卷三第39-47頁)135.110年9月8日提示與盧佳琪之扣案物編號1-8:ASUS電腦主機掛號記錄1份(節錄盧佳琪,掛號日期:100年2月5日至110年7月20日)(偵卷三第49頁)136.110年9月8日提示與 石苡昂 之健保署南區業務組「疫苗二刷7月份」資料1份(節錄石苡昂,申報日期:110年8月3日)(偵卷三第55頁)137.110年9月8日提示與石苡昂之扣案物編號1-8:ASUS電腦主機掛號記錄1份(節錄石苡昂,掛號日期:104年11月14日至110年7月20日)(偵卷三第57頁)138.黃彬診所病歷記錄(姓名:黃福全,病歷號:55012)(偵卷三第81頁)139.黃彬診所病歷記錄(姓名: 黃泓玨 (更名黃薪誠),病歷號:47071)(偵卷三第83-84頁)140.110年9月22日提示與黃彬之健保署估算黃彬診所虛報明細1份(申報日期:110年8月3日)(偵卷三第115-116頁)141.110年9月22日提示與黃彬之健保署南區業務組「疫苗二刷7月份」資料(節錄莊梓靈等11人)1份(偵卷三第117-119頁)142.110年9月22日提示與黃彬之扣押物編號1-8:ASUS電腦主機,黃彬診所掛號紀錄節錄(偵卷三第131-136頁)143.110年9月22日提示與黃彬之扣押物編號1-8:ASUS電腦主機,節錄蕭大海、蕭吳水花掛號紀錄各1份(偵卷三第137-139、141-144頁)144.110年9月22日提示與盧佳瑩之扣押物編號1-8:ASUS電腦主機1台,節錄掛號系統「掛號類別」資料1份(偵卷三第191頁)145.110年9月22日提示與盧佳瑩之蕭大海、蕭吳水花住院期間,黃彬診之掛號紀錄1份(偵卷三第201頁)146.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110年10月6日嘉市犯字第11080528550號函(偵卷三第317頁)147.110年10月4日提示與侯火木之扣案物編號1-8:ASUS電腦主機掛號記錄1份(節錄 侯柯鐶 ,掛號日期:103年3月10日至110年8月4日)(偵卷三第345頁)148.110年10月4日提示與侯火木之黃彬診所之同日多刷記錄(節錄侯柯鐶,就醫日期:94年9月25日至110年6月30日)(偵卷三第347-348頁)149.110年10月4日提示與侯火木之黃彬診所病歷記錄(姓名:侯柯鐶,病歷號碼:00000)(偵卷三第349-355頁)150.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110年10月1日健保南醫字第1105065786號函(偵卷三第379-381頁)151.黃彬診所虛報醫療費用計算表(單位:元)(計算區間:99年1月1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偵卷三第383頁)152.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110年10月26日家市犯字第11080530550號函(偵卷三第406-407頁)153.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110年8月18日健保南醫字第1105065187號函(聲扣卷二第151-152頁)154.110年度保管字第1511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卷五第27-28頁)155.本院110年度保管檢字第645號扣押物品清單(金重訴卷一第411-412頁)犯罪事實一(五)供述證據1.鍾春英調查筆錄(他卷一第30-36頁反面)2.陳信睿調查筆錄、偵訊筆錄(偵卷一第13-22、31-37頁)3.楊張幼李調查筆錄、偵訊筆錄(聲扣卷二第77頁)、(偵卷二第261頁)4.黃薪誠偵訊筆錄(偵卷三第233頁)非供述證據1.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110年11月10日健保南醫字第1105066112號書函暨電子光碟1份(調查卷二第13-15頁)2.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110年12月30日健保南醫字第1105029986號函(金重訴卷二第31頁)3.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111年1月26日健保南醫字第1119220329號函(金重訴卷二第205-206頁)4.111年1月25日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金重訴卷二第239-241頁)5.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111年10月7日健保南醫字第1115039463號函(金重訴卷四第75-81頁)6.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金重訴卷四第83-90頁)7.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第六節調劑(金重訴卷四第91-95頁)8.健保相關法規及公告(金重訴卷四第97-99頁)9.全民健康保險門診交付處方箋(金重訴卷四第101頁)10.門、急診部分負擔(金重訴卷四第103-104頁)11.112年2月2日檢察官補充理由書所附(五)藥師不在明細資料1份(外放)12.110年8月10日提示與陳信睿之黃彬診所印有藥師陳信睿之收據及藥品明細1份(偵卷一第23-24頁)13.110年8月13日提示與蔡佳展之黃彬診所印有藥師蔡佳展之收據及藥品明細1份(偵卷一第255-256頁)14.110年8月16日提示與黃錦秀之黃彬診所印有藥師黃錦秀之收據及藥品明細1份(偵卷一第287-288頁)15.110年9月22日提示與黃彬之健保署整理之藥事費用資料1份(偵卷三第121-123頁)16.110年10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抗字卷二第31頁)17.110年度保管字第1511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卷五第27-28頁)18.本院110年度保管檢字第645號扣押物品清單(金重訴卷一第411-412頁)犯罪事實一(一)至(五)共通證據供述證據1. 林憶梅 偵訊筆錄(偵卷四第211-212頁)2.陳 琨勝 偵訊筆錄(偵卷四第211-212頁)3. 陳碧如 調查筆錄(偵卷三第60頁)4. 謝宗佑 調查筆錄(偵卷三第66頁)5. 鄭伊茜 調查筆錄(偵卷四第182頁)非供述證據1.110年9月22日黃彬庭呈資料1份(法條查詢)(偵卷三第165-167頁)2.110年9月24日黃彬提出之說明暨陳情書各1份(偵卷三第275-277頁)3.111年1月19日本院電話記錄(發話者:華股書記官,收話者:健保署南區業務組陳琨勝)(金重訴卷二第171頁)4.111年1月19日本院電話記錄(發話者:華股書記官,收話者:嘉義市調查站許凱棻調查官)(金重訴卷二第175頁)5.112年4月17日本院電話記錄(發話者:華股書記官,收話者:陳偉仁律師、何永福律師)(金重訴卷五第309頁上方)6.112年4月17日本院電話記錄(發話者:華股書記官,收話者:告訴代理人陳琨勝先生)(金重訴卷五第309頁下方)7.110年8月4日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黃彬,嘉義市○區○○路0段000號之3處所)(調查卷三第339頁)8.110年8月4日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鍾春英,嘉義市○區○○街000號之處所)(調查卷三第342頁)9.110年8月19日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扣押物品收據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所有人:黃彬,博愛路1段411號之3處所)(調查卷三第345-346頁)10.110年8月20日黃彬診所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簽立之切結書(偵卷二第63頁)11.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0年8月25日健保查字第1100045446號函(偵卷三第93頁)12.110年9月29日黃亮智刑事抗告狀1份(偵卷三第293-297頁)13.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偵卷四第223-285頁)14.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110年11月12日嘉市犯字第1108053171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暨犯罪現場查扣物品截圖6張(偵卷五第9-25頁)15.110年12月7日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991號、9503號、9630號、10742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被告:盧佳瑩、黃亮臻、鍾春英、林惠英)(偵卷五第123-129頁)16.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2年2月18日健保南字第1129505016號函(金重訴卷五第247-248頁)17.110年9月6日提示與陳碧如之健保署南區業務組「疫苗二刷7月份」資料1份(節錄陳碧如,申報日期:110年8月3日)(偵卷三第63頁)18.110年9月6日提示與謝宗佑之健保署南區業務組「疫苗二刷7月份」資料1份(節錄謝宗佑,申報日期:110年8月3日)(偵卷三第69頁)19.110年9月16日鄭伊茜提供健保APP內之健康存摺畫面截圖1幀(偵卷四第185頁)20.110年9月16日提示與鄭伊茜之黃彬診所疫苗同日多刷名單(8月份未申報,就診日期:110年8月2日)(偵卷四第187頁)21.110年9月13日提示與鄭伊茜之扣案物編號1-8:ASUS電腦主機掛號記錄1份(節錄鄭伊茜,掛號日期:110年8月2日)(偵卷四第189頁)量刑證據1.黃彬診所獎狀獎盃書面資料1份(偵卷一第63-67頁)2.嘉義市文化局 後驛學 -「懸壺濟世」在地人文故事1份(偵卷一第69-85、201-203頁)3.109年11月7日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醫療防疫護國先鋒」感謝狀影本1張(偵卷一第87頁)4.107年、108年6月26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南字第1075039619號、第1085039803號獎狀影本(諸羅山社區醫療群黃彬診所)共2張(偵卷一第89、91頁)5.106年1月17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獎狀影本1張-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諸羅山嘉基醫療群照護模式)(偵卷一第93頁)6.102年12月衛生福利部暨中央健康保險署頒發黃彬診所之獎盃截圖1張(偵卷一第95頁)7.102年12月13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南區業務組之健保有愛社會有情歲末感恩茶會合影影本1張(偵卷一第97頁)8.106年11月16日、107年11月16日、108年11月12日、109年11月11日、108年11月12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健慢病字第1060601272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ZZZZ;0000000000號獎狀影本共7張(偵卷一第99-101、105-107、109-111、115頁)9.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糖尿病衛教學會107年12月4日(107)中糖衛教字第141號函、109年12月7日(109)中糖衛教字第009號函(偵卷一第103、113頁)10.105年11月23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健慢病字第1050601184號糖尿病健康促進機構合格證書影本1張(偵卷一第117頁)11.97年7月1日、103年7月1日、109年7月1日台灣內科醫學會會員代表當選證書影本(偵卷一第119、121、123頁)12.94年2月18日嘉義市政府人民團體職員當選證明書影本1張(偵卷一第125頁)13.106年4月14日嘉義市政府衛生局嘉市衛保字第1060700237號聘書影本1張(偵卷一第127頁)14.103年11月1日嘉義市糖尿病共同照護網認證證書影本1張(偵卷一第129頁)15.黃彬獲獎獎盃及獎牌等翻拍截圖18張(偵卷一第131-133、137-165、171頁)16.106年11月5日國際獅子會300-D1區感謝狀影本1張(偵卷一第135頁)17.100年4月1日、108年6月5日 戴德森 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之107年家庭醫師整合照護計畫及品質指標「特優級」獎狀影本共2張(偵卷一第167-168頁)18.98年2月24日中央健康保險局南區分局獎狀影本1張(偵卷一第169頁)19.97年9月18日社區醫療群品質獎勵計畫-諸羅山嘉基社區醫療群黃彬診所獎狀1張(偵卷一第170頁)20.107年12月12日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感謝狀影本1張(偵卷一第173頁)21.108年8月8日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臨床試驗最新修正法規簡介」教育訓練證明書1張(偵卷一第175頁)22.107年5月27日臺灣胸腔暨重症加護醫學會繼續教育證明1張(偵卷一第176頁)23.105年8月30日社區安寧照護見習證明暨107年12月12日社區安寧個案討論會教育時數證明各1張(偵卷一第177頁)24.99年12月31日初期慢性腎臟病醫療給付方案醫師教育訓練上課證明1張(偵卷一第178頁)25.96年12月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訓練證書影本1張(偵卷一第179頁)26.96年10月28日美國糖尿病協會證書影本1張(偵卷一第180頁)27.醫藥新聞周刊、Yahoo網路新聞記載關於黃彬醫師之簡介及報導各1份(偵卷一第181-186頁)28.107年12月14日、108年12月黃彬診所榮獲二代戒菸暨戒菸衛教服務卓越獎盃暨支票獎金翻拍截圖4張(偵卷一第187-190頁)29.99年12月21日、105年10月20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戒菸治療訓練課程」資格證明書2張(偵卷一第191-192頁)30.91年7月27日國防醫學院臨床戒菸指引之工作訓練受訓證書影本1張(偵卷一第193頁)31.102年6月7財團法人嘉義市生命線協會暨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感謝狀各1張(偵卷一第195-197頁)32.藝室畫家之黃彬畫像影本1張(偵卷一第199頁)33.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黃彬)(金重訴卷一第403-405頁)34.112年5月11日調解程序筆錄(金重訴卷五第333-335頁)35.112年5月11日調解筆錄(金重訴卷五第337-339頁)36.112年6月7日黃彬刑事辯護意旨狀及附件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影本(金重訴卷六第233-237頁)附表一至附表六內容詳如裝訂書冊所示卷宗目錄嘉市犯字第11080520240號【調查卷一】嘉市犯字第11080531710號第1宗【調查卷二】嘉市犯字第11080531710號第2宗【調查卷三】110年度他字第1245號【他卷一】110年度偵字第7332號卷(第1宗)【偵卷一】110年度偵字第7332號卷(第2宗)【偵卷二】110年度偵字第7332號卷(第3宗)【偵卷三】110年度偵字第7332號卷(第4宗)【偵卷四】110年度偵字第7332號卷(第5宗)110年度聲押字第103號110年度他字第1802號【他卷二】110年度偵字第10742號【偵卷五】110年度聲扣字第12號【聲扣卷一】110年度聲扣字第13號【聲扣卷二】110年度抗字第720號【抗字卷一】110年度抗字第786號【抗字卷二】110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金重訴卷一】110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金重訴卷二】110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金重訴卷三】110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金重訴卷四】110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金重訴卷五】110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金重訴卷六】辯護人提出之準備狀卷【辯護人準備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