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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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3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冠賢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執字第1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冠賢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冠賢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附卷可稽。受刑人於112年7月19日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聲請書可佐(見本院卷第37至39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而聲請人於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9犯罪日期中所列「110年2月26日17時30分許至23時許間之某時」、「110年3月31日9時許至110年4月1日16時30分許間之某時」,應為誤繕,逕予更正為「110年2月26日16時15分許」、「110年3月31日8時許至110年4月1日16時30分許間之某時」(如附表所示)。又受刑人就量刑範圍之意見,經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爰審酌受刑人侵害之法益(竊盜等罪),其犯罪之態樣,造成社會危害程度,責任非難重覆程度及裁判於定刑時已扣減之應執行刑等情,而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教化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昆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惠如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等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1年1月31日111年2月13日110年11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73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73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56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255號111年度易字第255號111年度簡字第1633號判決日期111年9月29日111年9月29日111年10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255號111年度易字第255號111年度簡字第1633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0月27日111年10月27日111年11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202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202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578號編號1至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彰化地院112年度聲字第418號裁定)編號456罪名竊盜等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0年12月27日111年4月26日110年3月7日17時許至翌(8)日8時許間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561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886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0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1633號111年度簡字第2372號112年度上易字第164號判決日期111年10月17日111年12月26日112年3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1633號111年度簡字第2372號112年度上易字第164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1月16日112年2月3日112年3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578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30號中高分檢112年度執字第13號編號1至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彰化地院112年度聲字第418號裁定)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4次)有期徒刑4月(7次)犯罪日期110年3月7日21時29分許110年3月3日1時58分許110年3月2日22時許至翌(3)日14時許間之某時110年4月6日15時許至翌(7)日7時50分許間之某時110年4月29日19時許110年2月25日17時30分許至23時許間之某時110年2月13日22時30分許至翌(14)日2時24分許間之某時110年2月11日8時許至110年2月24日21時許間之某時110年2月26日10時許至18時許間之某時110年2月26日16時15分許110年3月31日8時許至110年4月1日16時30分許間之某時110年4月13日20時15分許至翌(14)日13時許間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09號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09號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0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2年度上易字第164號112年度上易字第164號112年度上易字第164號判決日期112年3月30日112年3月30日112年3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2年度上易字第164號112年度上易字第164號112年度上易字第164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3月30日112年3月30日112年3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中高分檢112年度執字第13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21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21號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0年4月14日20時許至翌(15)日2時45分許間之某時110年8月24日110年12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09號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61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4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上易字第164號112年度簡字第440號112年度簡字第485號判決日期112年3月30日112年3月29日112年3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上易字第164號112年度簡字第440號112年度簡字第485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3月30日112年5月2日112年5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21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786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791號編號12、1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編號1314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2年12月30日111年7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46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45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485號111年度易字第661號判決日期112年3月29日112年4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485號111年度易字第661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5月2日112年5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791號雲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16號編號12、1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